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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开假军车致人死亡处罚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8日 来源:莱州律师     http://www.lzlszx.com/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30日凌晨,黄埔大道隧道内发生一起特大车祸,时为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职工的方**,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假军牌的小轿车撞上现场一辆施工车,致使4名施工人员死亡。本月22日,方**被控5项罪名在天河区法院受审。庭审最后阶段,方**当庭流泪宣读了手写的忏悔书,哭称对不起受害者和家人,希望法院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在被法警带出法庭时,方**含泪跪倒在前来听审的母亲面前,说:“希望妈妈能原谅我!”
  【被指控罪名】
  1、危险驾驶罪
  2、交通肇事罪
  3、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4、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
  5、伪造武装部队标志罪
  被告人方**,31岁,陕西人,大学本科学历,案发前在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任职。
  【检方指控】
  醉驾撞死黄埔大道隧道内4名工人
  据检方指控,2011年10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方**饮酒后驾驶悬挂有伪造军牌的小轿车,途经天河区黄埔大道隧道时,以93公里/小时速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碰撞到正在隧道内进行路面施工的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文、李某生、杨某某,导致上述4人死亡。
  肇事后,方**弃车逃逸,7小时后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酒精检测,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警方还从方**处缴获了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证》各一本,及伪造的空n39114车牌一副。
  【庭审现场】
  流泪宣读忏悔书
  我对不起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对不起妈妈,我错了。
  本月22日上午,身着黄色囚服的方**在天河区法院过堂受审,与1年前被羁押时相比他身材消瘦了不少,面容憔悴,除此之外,外貌并无太大改变。前来旁听此案的除法院工作人员以外,只有方**母亲一人,4名被害人家属并未到庭听审。
  整个庭审过程中,方**表现较为平静,一直低垂着头,很少主动开口说话,都是辩护人在为其辩解。最后陈述阶段,方**从裤袋里拿出一份在看守所手写的忏悔书,请求能当庭宣读。
  “我对不起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对不起妈妈,我错了。”短短2分钟的宣读,方**就因不停流泪而中断了好几次,他希望法官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在被法警带离法庭的那一刻,方**突然含泪跪倒在母亲面前, “希望妈妈能原谅我!”
  在量刑上,方**辩护律师请求法院能从轻处罚。声称方**家属已经对4名被害人家属作出近200万元的经济赔偿,并且已经获得4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案发后方**能主动报警投案,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庭审焦点】
  控辩双方激辩罪名与情节
  庭审中,面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方**表示没有异议,但对于检方指控的5项罪名,方**及其辩护律师只承认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余4项罪名均表示有意见。对此,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方**是否构成该4项罪名、案发时是否构成醉酒驾驶以及案发后是否存在逃逸行为展开辩论。
  1、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护律师认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依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方**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机关反驳称,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存在吸收关系。
  2、是否伪造证件和标志
  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方**承认找人做假证,但是没有做假证的人的证言,只有方**自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标志罪3项罪名。此外,本案仅有证据证明方**持有这些证件,没有证据证明方**教唆他人伪造、制造证件,而持有假证在刑法的条文中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当认定伪造证件相关的3个罪名成立。
  检察机关反驳称,本案证件都是由方**提供基本的信息和照片才能制造出来的,因此可以判断方**参与了假证件的制造过程。此外,结合现场缴获的假证件、鉴定结论以及方**自己的供述,足以认定方**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以及伪造武装部队标志罪。
  3、是否存在醉酒驾驶
  辩护律师表示怀疑,称案发后方**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足以证明他当时是处于清醒状态。
  对此,检察机关指出,方**承认开车前饮酒,事后通过提取方**血液样本检测,检出其静脉血中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4.2mg/100ml,该含量已经达到并且高出醉酒的标准。
  4、是否存在逃逸行为
  辩护律师辩称方**案发后没有逃跑,并且还尽到了基本的救护义务。
  检察机关指出,方**在案发后并没有立即报警处理事故,而是在第一时间快速穿过马路离开现场。虽然其由于腿部受伤不可能走远,但是已经脱离了案发现场的范围,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相应的责任,应当认定方**构成逃逸。案发后方**甚至连一个110、120电话都没有拨打,这不是其做到基本救护义务的体现。
  相关法律知识
  1、危险驾驶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自然人。
  危险驾驶罪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4、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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