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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处罚条款解读 2012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8日 来源:莱州律师     http://www.lzlszx.com/
  摘要:公安部对酒后驾车拟行了新条款,如醉驾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司机醉驾、乘客也要担责等。并作出了解读。
  一、醉驾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
  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量刑提高为3年~7年有期徒刑新规: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殊严峻三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殊严峻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
  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员称:“原有的法规对酒后驾驶和交通肇事是分开处理的,酒后驾驶假如没肇事,只能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等处罚,而一旦犯有交通肇事罪,则要处以刑事处罚。假如按照新规定处理,今后再酒后驾驶,就有可能被处以短期徒刑,无疑比最高上限15天的行政拘留要有力得多。”
  二、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
  一次醉驾就有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新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所改变,将提高财产处罚和驾驶资格处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加重处罚;对醉酒驾驶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延长再次申请的时限和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的内容。
  解读:这次拟提高处罚力度,目的就是让违法者有切肤之痛,从而遏制违法行为。比如,此前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新规定就很有可能根据各地反馈的意见,提高至一次醉驾就吊销驾驶证。
  三、司机醉驾 乘客也要担责
  “同桌劝驾驶人饮酒”不予追究责任
  新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征求意见稿》还首次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解读:“这是近期管理酒后驾车最受关注的问题。几个月前,南京市政府部门在管理酒后驾车行动中,就提出要对同桌劝驾驶人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情节严峻的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责任。”我省省委党校退休干部赵锡敏也建议,对酒后驾车肇事行为应追究同桌共饮者的连带责任。
  根据交管局的意见,“同桌劝驾驶人饮酒”不予追究责任,是由于不具备操作性,因为同桌劝驾驶人饮酒与被劝者酒后驾车没有直接关系,驾驶人酒后可以采取代驾或者打车等方式,不一定非要自己开车。对“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处罚是由于明知驾驶员醉酒,却不劝阻,这样的行为很可能导致事故,对同车乘客处罚的目的是提醒乘客有责任劝阻司机的醉驾行为。
  四、醉驾最低认定标准将更严
  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可能降到50毫克甚至是30毫克
  新规:提出将修改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对酒精测试标准进行修改,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解读:目前我国法律中,驾车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认定其为饮酒驾车;假如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车。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车的认定起点是很苛刻的,瑞典是2毫克,德国是3毫克,日本是5毫克。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降低酒驾的最低标准,既是和国际接轨,也是对现实情况的调整。不过未规定标准降低为多少,有种说法是酒后驾车降到10毫克,醉酒降到50毫克甚至是30毫克,详细规定为多少,还要等交管局决定。
  五、酒后驾驶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浮动挂钩
  从经济上来约束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新规:还提出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明确嫌疑车辆拦查、酒精检测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测以及设立检测机构、约束醉酒驾驶人等条款。
  解读:协调保监会,与交强险费率浮动挂钩,这样的规定也是从经济上来约束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约束的口径多了,违法者的成本更大了,制约效果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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