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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的"酒后"驾车探讨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日 来源:莱州律师     http://www.lzlszx.com/
  交通肇事罪中的"酒后"驾车探讨
  一、从刑法解释分析,国家质t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酒后”的且化规定不能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的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其中,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所作的解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有权解释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审判的依据.那么,在我国究竟有哪些机关可以对刑法作出有权解释呢?我国《宪法》第六卜七条记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屯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卫常委委员会进行解释或者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市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岐,报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可见,能对刑法作出有权解释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我们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解释称为立法解释.把最高法和最高检作的解释称为司法解释。因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无权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的。
  二、从刑事审判依据分析,国家质里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刑事审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那么究竟哪些“法律”可以作为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呢?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宪法》赋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的立法行为制定的文件可以作为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和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也成为刑事办案依据。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其制定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是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
  三、从司法独立原则分析,刑事审判不能受国家质t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行政规范行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服法律规定独立行事市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干涉一般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行为)也会干涉司法活动,并且其危害性更大。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对某一案件的干涉,而行政规范行为则是对一类案件的干涉.《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可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对其主管的职权范围内事务发生效力,如果其效力及于刑事司法范畴,则是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干涉。司法独立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涉司法活动;而且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文件排除公诉机关对“酒后”的指控是典型地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自主地受行政规范行为的干涉。
  四、从司法实践效果分析,适用gb19522一(x)4将使酒精测试成为认定“酒后”驾车的必要证据,这将放纵犯罪,造成不良的杜会后果如果适用gb19522,2(x拼标准,那么司法活动,没有酒精测试就不能认定“酒后”驾车。虽然酒精测试是认定酒后驾车的最有力、最直接证据,但是如果把酒精测试作为必要证据,这将使“酒后驾车”这一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只有当场抓获肇事司机,才能对肇事司机当时的血液内酒精含量进行测试.那么对没有当场抓获肇事司机的案件,就不能认定酒后驾车,这将造成放纵犯罪,纵容肇事逃逸的不良后果,并且也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酒后驾车”的司法解释精神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区分“酒后”和“醉酒”,并且也没有对酒后驾车进行解释,说明对酒后驾车不需要进行量化,那么我们司法实践中,对“酒后”只需字面解释即可,即“喝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诉讼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唯一的证明标准,因此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明驾车人饮酒后驾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那就能认定该人酒后驾车。
  综上所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gb19522·20(抖效力不及于刑法范畴,酒精测试也不是刑事司法中认定“酒后”驾车的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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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车纵容者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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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精检测非认定酒后驾车唯一证据
  自首是最有利的选择
  针对“将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的情形认定为自首,会不会在客观上鼓励肇事人逃逸?特别是酒后驾车肇事后,对其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的提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回答,刑法规定的精神并非鼓励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励逃逸者积极投案。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励肇事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从而获得认定为自首并在较大程度上从宽处罚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给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机会”。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费了这次“机会”,法律就鼓励逃逸的肇事人自首,虽然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处罚,但仍可通过自首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机会”。如果肇事人再次错失良机,仍没有自动投案,那么,在被查获归案后就没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所以即便肇事人系酒后驾车,在肇事后最有利的选择仍是及时自首。因为,即便是肇事人先逃逸、待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测出之后再自首,仍可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其为酒后驾车,这样对肇事人自然会判处更重的刑罚。
  酒精检测非唯一证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酒精检测报告并不是认定酒后驾车的唯一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导致血液中无法检测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人系酒后驾车,例如,有多名证人证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饮酒,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目击证人或被害人证明肇事人身上有浓烈酒味,这些证人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那么,也能够认定肇事人系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从重处罚
  针对“酒后驾车这一情节对量刑究竟有多大影响?”的质疑,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回答说,酒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要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系酒后驾车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此情形下,酒后驾车就成了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定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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